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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苏州2年内建成国家创业型城市
   赵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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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昨天正式出台,苏州2年内促成2.3万人当老板,并带动16万人端上饭碗,私营企业每年净增万户。根据统一部署,苏州将于2011年通过评估,正式迈入“国家创业型城市”行列。

  记者最新获悉,各级政府将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建立专门的创业工作资金,两年内市本级与县市(区)二级财政将投入近3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投入7000万元左右,主要用于创业引导、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及科技创业等。全市建立不少于5000 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各市、区不少于400万元。以上投入两年中带动近5亿元资金,创业资金投入总量达7亿元左右。

  对大学生、失业人员、农民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开业补贴……记者获悉,一系列创建“民生指标”将带来一揽子促创业促就业的利好消息——

  申请个体户不限出资数额

  根据实施意见,按非禁即可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记者了解到,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将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1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其余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与此同时,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

  符合规定的住宅可用作经营

  实施意见规定,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同时,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将预留一定比例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适当优惠。

  据悉,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或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需要注意的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的,须在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

  同时,政府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对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根据规定,按创业者所办企业类型或自谋职业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施意见还规定,须落实农民创业各项税收,以及创业园和科技类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

  享小额贷款

  根据实施意见,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农民创业项目,将扩大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记者了解到,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 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此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等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开业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以及大学生初次创业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时,本市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

  此外,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保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邵群 王利群)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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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13:17:4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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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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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13:21:54 2
    努力~~
   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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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13:57:2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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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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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7 10:25:0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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